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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3-12-29 17:01:53访问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1219


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江西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赣科发政字20211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打造省域科技创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加快赣州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协同推进。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激发单位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部门协同,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问题导向、精准聚焦。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聚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充分授权、先行先试。选择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充分授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科技成果赋权的新路径和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在创新资源聚集的中心城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在赣州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避免科技成果“墙内开花墙外香”,形成具有赣州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做法。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1.赣南科学院纳入第一批试点单位。

2.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均可提出试点申请。

3.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遴选的试点单位。

4.创新资源集聚的县(市、区)可提出试点申请。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

三、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以书面协议形式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以及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对赋权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及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人变动的处理方式等事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科技教育财政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勤勉尽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责任单位:科技教育财政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对已进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对未进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予以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按规定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其中主要完成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按规定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给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允许试点单位领导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现金或股份奖励。对试点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激励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科技财政国资委,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鼓励试点单位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成果收储、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试点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责任单位:国资委、教育科技财政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科技教育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政府金融办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赣州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管理。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责任单位:科技教育商务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建立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或试点地区相关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开展涉及科技成果赋权转化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时,将试点单位的此项改革措施及相关方案作为审计检查的参考依据,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科技教育国资委、市财政局、审计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

试点单位应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者联合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支持试点单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技术转移政策理论和实务操作业务培训,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化类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完善技术转化人才评聘体系,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任单位:科技市人社局教育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四、实施步骤

1.有试点意愿的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119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科技

2.科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市场监管赣南科学院等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议,于2024223日前确定试点名单,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在改革试点启动后6个月内健全完善内部相关政策措施。

3.章贡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参照本工作方案,遴选本辖区试点单位,于2024223日前将试点名单和本辖区赋权试点推进方案以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4.创新资源集聚的县(市、区)可提出试点申请,参照本工作方案,于2024223日前将拟开展试点单位名单和本辖区赋权试点推进方案(草稿)以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申请批准同意后,需在1个月内将试点名单和本辖区赋权试点推进方案以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市场监管赣南科学院等单位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试点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确定试点单位名单,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资源统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单位应按照工作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突出先行先试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落实试点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监测评估

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送主管部门和科技。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健全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推广应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通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赋权改革相关的政策、管理、财务等问题开展培训。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对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

附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

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意义与必要性

结合单位实际,重点分析赋权改革试点拟解决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问题和障碍,对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可能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等。

二、前期工作基础

简要阐述本单位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成果数量(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开展“五技”合同登记和科技成果转化年报统计等相关情况,重点阐述近三年成果转化的方式、数量、金额、收益分配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已有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

单位开展试点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原则。

四、试点目标

简要阐述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的改革目标、实施周期、成果范围、知识产权类型、成果数量、预期成效等。

五、试点主要工作任务

1.明确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

2.建立本单位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

3.梳理本单位拟开展赋权、促进转化应用的初步成果清单。

4.制定本单位赋权的管理制度、条件要求、范围类型、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等。

5.完善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建设、功能作用、服务内容等。

6.建立本单位赋权改革相关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与科研诚信机制。

7.建立赋权改革尽职免责机制。

8.其他试点任务。

六、组织实施

重点阐述试点单位内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及时总结经验等相关问题的重要时间节点及组织机制等。

印发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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