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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专字〔2020〕60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发布单位:江西省科技厅

  ( 江西省科技厅 2020年5月18日 赣科发专字〔2020〕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由省内龙头企业牵头、优势关联企业参与,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优势科技资源,以攻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为重点任务,按市场机制运行的“政产学研用金”一体化的股份制研发机构,是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是研发能力强、抢占产业核心技术制高点、推进产业化成效显著、验收绩效评估优良的科技协同创新体。

  第四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体(院)”)研发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引导资金”)每年在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和协同创新体借款回收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创新体(院)研发及成果转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支持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未来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方向,由省内龙头企业牵头,优势关联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参与组建并独立运行的研发实体,龙头企业占股比例不低于50%。

  (二)有明确的市场目标项目,产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能解决产业链环节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实现产业化,开发具有带动作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三)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团队。

  (四)有固定的研发场地。

  (五)组建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投入资本可以是实物资产、现金等,在组建期内分期到位。生物育种、物联网、大数据等智力密集型及轻资产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七)市(县、区)政府给予相应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为通过验收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科技协同创新体,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规划,省内龙头企业牵头,通过协同优势关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具备打通应用基础研究、研发到产业化的集成创新能力。

  (二)有明确的市场目标项目,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抢占核心技术制高点;产业化成效显著,示范性强。

  (三)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四)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

  (五)其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亿元且上缴税收须达到2000万元,为产业领军型企业。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情况,经过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提出拟认定的创新体(院)名单及预算安排建议。

  第三章  引导方式

  第九条  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资金采取低息借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扶持。借款引导强度1000--2000万元/家,年息为2%;贷款贴息额度175-350万元/家。

  第十条  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研发引导资金采取低息借款、后补助等方式引导扶持。借款引导强度3000万元/家,年息为2%,支持期3年。

  第十一条  借款方式以持有创新体(院)龙头企业或股东企业股权作质押;贷款贴息方式的贷款主体是科技协同创新体。

  第十二条  设区市、赣江新区、县(市、区)可以多种方式对创新体(院)进行共同扶持,具体方式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资金、技术等方式入股,鼓励境内外投资公司进行资本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体(院)与金融、风险投资、担保等多类机构合作,多渠道进行融资。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创新体(院)项目及其预算由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商省财政厅后,对其中采取借款方式扶持的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省科技厅、执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到执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开立资金监管帐户。2个月内获借款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齐全借款材料,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保证合同》(实际控制人含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等相关合同,按规定办理股权质押,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资金管理机构后,资金管理机构将第一批引导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监管帐户,第二批引导资金需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中期检查后方可向省科技厅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及项目由省科技厅审批通过并抄送资金管理机构后拨付使用,组建期满后半年内、项目验收前可使用,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八条  创新体(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用款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金融机构和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章  资金返还

  第十九条  借款资金实行到期返还制度。支持期满,执行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合同计算、省科技厅确认应返还引导资金本息后,创新体(院)将本息返还至资金管理机构设立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设立创新体(院)资金由资金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回收资金本息及专账产生的利息,除用于管理工作经费外,其余继续滚动支持创新体(院)。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创新体(院)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在上年回收资金总额的1%以内列支,用于数据统计、专项审计、第三方评估、回收资金诉讼及创新体(院)考核奖励等工作,由省科技厅和资金管理机构共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拨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返还、终止、取消实施项目的,由创新体(院)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后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延长期内借款利率不变;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破产,项目终止、取消,无法返还借款资金,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创新体(院)上市。若申请上市,可按相关上市规定暂时返还扶持资金,待上市成功后,若仍处于支持期内,可申请恢复借款扶持。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协同创新体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体(院)的培育、遴选和认定,对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资金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属地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创新体(院)资金及运行管理,每半年向省科技厅汇报管理进展情况。负责引导资金拨付、到期回收、过程监管、违约诉讼等资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创新体(院)及龙头企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按合同要求做好管理、规范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创新体(院)委派项目监事,确定统计专员负责属地创新体(院)运行统计,每季度向资金管理机构和省科技厅报送统计数据及组建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创新体(院)须在执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负责每半年向资金管理机构和省科技厅报告财务、项目运行情况及重大事件。

  第八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支持期满,创新体(院)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省科技厅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估。通过验收且绩效评估优良的,择优组建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通过验收且绩效评估良好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体(院)组建运行情况实行中期绩效考核,建立动态考核淘汰机制。各设区市及赣江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组建期满一年的创新体(院)进行中期检查,无实际进展的,予以中止资格处理;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勒令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予以中止并通报。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挪用研发引导资金,可终止扶持并追缴财政引导资金,中止承担单位2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含银监、证监及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难以直接处分其质押股权的,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对骗取、挪用研发扶持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申报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规定时间内无理由拒还研发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除执行第三十三条罚则外,管理机构可采取法律等手段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创新体(院)如未经批准擅自退出,管理部门可依法追缴引导资金并处罚,中止承担单位2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通报证监、银监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引导扶持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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